进一步加强我国各民族
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观建设
作者: 中国契丹文化研究中心顾问 白 漠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观建设,应当成为我们解决好民族问题的首要选择。概略说来,我国的民族观建设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加强。
一、 民族价值观
民族价值观与民族的定义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理论上曾经沿用传统的民族定义,即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文化上的“四要素说”,但也意识到这个定义对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及其成员对集体身份的自我意识状况关注不够,与我国民族的历史和现状不尽吻合。所以,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识别开始,我国的民族确认标准问题一直在研究探索之中。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简称“中央民族工作十二条”),明确了民族的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这个表述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也是对我国民族学理论的时代升华。其中将历史渊源和心理认同作为民族“要素”,突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本质特征,也为民族价值观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胡锦涛同志2009年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几千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祖国大地上自强不息、团结拼搏,共同创造了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建设了幅员辽阔的锦绣河山,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发展进程中,我国各民族密切交往、相互依存,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肯定中华民族的格局是“多元一体”,不但说明了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客观过程,确立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同时表明了各个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及其依存关系,肯定了各民族历史上都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今天依然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在确立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树立共同理想信念的过程中,强化共同的民族价值观建设。这个价值观的核心就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所谓平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而不能在民族之间畸轻畸重;所谓团结,就是平等基础上的团结,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尤其是民族分裂主义;所谓互助,就是强调相互支援,各尽所能;所谓和谐,就是各民族都要顾全大局,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各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发展。
二、 民族历史观
首先,要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一体多元的辩证关系,及其独特的形成发展史。正如范文澜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一文中所说:“汉族无疑是很多民族的化合体。它的祖先多得很,不仅传说中的黄帝族是它的祖先,而且所有融合进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祖先都是它的祖先。凡是现在兄弟民族的祖先或者是已经融化似乎失踪的古代民族,都是汉族的伯叔祖先或者是祖先的一部分。”各民族不仅因为血缘关系,更重要的是由文化认同而成为炎黄子孙,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当然一员。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推动,才形成了国家统一的必然趋向和百川归海的民族融合态势,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此而产生。
其次,要充分肯定中华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历史贡献。只有充分肯定中华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历史贡献,才能真正确立民族平等的价值观,达成各民族之间的彼此尊重。也只有充分肯定中华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历史贡献,才能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以及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民族的祖先都曾为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存在、发展、壮大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些贡献不但证明了他们作为祖国大家庭当然一员的历史事实,而且永远值得兄弟民族尊敬,值得自己的后代自豪。另外,只有充分肯定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历史贡献,才能充分利用历史上的政治文化遗产,奠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法理基础。
第三,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史,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史,而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侵略扩张史”。各兄弟民族在相互统一、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的光辉史诗,必须肯定和尊重这样一个伟大的史实。有的学者把元朝和清朝的历史,看作异民族统治中国的历史,将其统一战争定义为“侵略”性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当年日本就曾借用这种谬说,将自己和这些“异民族”相等同,并且编写过所谓的《异民族统治中国史》,作为侵华日军和占领区的教材,宣扬其侵略中国,甚至是统治中国的“合理性”。
三、 民族文化观
首先,共同文化是中华民族成其为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和活的灵魂。从神话传说到文字正史,从左丘明、司马迁到司马光、魏源,中华诸族同为炎黄五帝后裔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开拓者陈寅恪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末指出:全部北朝史中凡关于胡汉之问题,实则胡化汉化之问题,而非胡种汉种之问题;当时之所谓胡人汉人,大抵以胡化汉化而不以胡种汉种为分别。后来他又反复说明,北朝时代凡汉化之人即目为汉人,凡胡化之人即目为胡人,其血统如何,在所不论。这种观点,体现了近代学术史上进步的民族文化观。值得注意的是,历史发展到今天,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民族文化观念依然是现实的困扰,普及民族历史文化知识、匡正谬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其次,应当完整、公正、辩证地认识中华民族的文化史。陈寅恪先生曾经说过,唐代以异族入主中原,以新兴之精神,强健活泼之血脉,注入于久远而陈腐之文化,故其结果灿烂辉煌,有欧洲骑士文学之盛况。中原汉地在历史上无疑是中华文化的聚宝盆,但正是不同文化的不断撞击和源源注入,才使它不断得到新鲜血液,从而激发出万古常新的活力。如汉民族本质上是中华各民族的融合体一样,汉文化作为中华主体文化的突出代表,也是中华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体。不同文化能够在撞击、传播、渗透、交融与互补中实现凝聚与升华,是中华民族文明几千年传承的秘密所在。
第三,民族文化的核心是共同的精神信仰。在世界格局与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民族文化的神圣性,切实发挥其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谐的巨大作用,以利民族凝聚力的增强和民族自信心的提升。对于民族和祖先的共同信仰,是民族的立命之本和不灭的灵魂,对此我们应当充分尊重、无比珍惜。
四、 民族宗教观
我国是具有诸多民族及多种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现象不等于宗教现象,宗教问题也不等于民族问题,但确实有一个尊重民族的宗教信仰的问题,这对于处理民族问题来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观点,是把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来对待。我们党从实际出发,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及其思想,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让信神的教众跟着不信神的共产党前进,这是一个创举,也是我们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一大法宝。
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能用国家意志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既要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于宗教的管理,既不能横加干涉,也不能放任自流。在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下,任何宗教团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任何民族的信教者首先都是国家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事端、扰乱社会、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可姑息迁就。
五、 民族政策观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就是要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按照自身特点谋求发展的权利。新中国60多年的发展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最好形式,是成功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金钥匙。
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基本国策不动摇,并非意味着具体政策一成不变。我们必须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与时俱进地调整民族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合理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应该将民族照顾与地区照顾结合起来,族体共享与地区共享结合起来,群体受益与个体受益结合起来。
六、 民族祖国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是有数千年历史传承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创造的共同历史所规定的必然的统一。正如中央民族工作十二条中所表述的:“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我们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是和谐统一的,在保障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原则基础上,民族观和祖国观统一于爱国主义。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国家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保障,是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尊严的前提,因而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祖国的每一寸土地,都属于各族人民,而不仅仅是哪一个民族。
早在1957年,周恩来同志就曾指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因此,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工作的主题,祖国的强盛是国家权威和民族凝聚力的基础,各民族和谐发展也是祖国繁荣昌盛的表现。
(作者:中国契丹文化研究中心顾问)
来源:红旗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