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科技社会 >> 科技要闻 >> 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

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

 

2011年04月09日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9日电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为了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再次发布公告,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公告称,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此外,总局还要求从日本进口水产品(海关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更新时间:2011-04-10 09:41:00
 
网络链接(KSN) 友好的连接联盟,让更多人知道你合作成功 大专院校 研究院所 产业公司 科技园区 协会事业 期刊网络 服务博览
本网域名: www.知识产品网.com,www.zhishichanpin.com,知识产品.中国,www.diwuchanye.com,第五产业.中国,集创.com,自版.中国,ipr品牌.中国,cnd5.cn,cnd5.net
友 情
链 接
     网站介绍     服务协议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