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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学的“好”与“坏”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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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张新庆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美国科学家John OKeefe(约翰·欧基夫)、挪威科学家May Britt Moser(梅-布里特·莫泽),以及挪威科学家Edvand Moser(爱德华·莫泽),因发现了大脑中形成定位系统的细胞,而被授予了2014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毋庸置疑,现代神经科学已经取得了革命性进展,未来它仍将是科学发展的大势。

与此同时,人文学者和科学家也开始关注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尤其是该技术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伦理问题。21世纪初,为探讨神经科学研究及应用中的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建立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准则和管理政策,生命伦理学产生了一个新的分支学科——神经伦理学。

神经伦理学的独特性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20世纪,神经科学就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自1901年首次颁发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以来,100年来共授予98个奖项,其中近20项与神经科学相关。

为了推动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早在1972年就成立了一个关注其社会问题的分会,为的是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张新庆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这一词汇,最早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威廉·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就是一门“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学科。

就在神经伦理学提出不到5年时间内,专业研究机构和相关出版物就先后出现。2006年“神经伦理学学会”(Neuroethics Society)成立;2008年《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专业杂志创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生命伦理学诞生,此后就发展迅速;同样神经伦理学诞生虽晚,却十分活跃。”张新庆说,它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

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现代生命伦理学有了许多细分,针对干细胞研究与治疗、器官移植、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均各自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伦理问题研究群体,发表了大量的伦理研究成果,甚至形成了如基因伦理学这样的分支学科。当然,新兴的神经伦理学有着它的独特性。

神经科学的研究对象中包括了人体最复杂、最特殊的器官——大脑。张新庆表示,脑与人类的思维、意识息息相关,它关乎自我。“这也意味着,干预大脑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需要特别慎重。”

此外,他还提到,在神经科学研究中,对动物大脑的研究成果无法直接移植到人的大脑上,从动物实验到临床试验中间有着极大的跨度,很难自然过渡。因此,整个研究过程需要更为严格的外部监督。

传统生命伦理学的挑战

据张新庆介绍,目前,神经伦理学关注的内容有脑成像、脑机接口、神经增强、记忆干预、神经药物、伦理学的神经科学基础(自由意志等)。

在神经伦理学中,有些问题是属于传统生命伦理学研究范畴的。例如,在选择受试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何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如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权;如何评价受试的风险-收益等。但有些问题则是神经伦理学研究所特有的伦理问题,这也是传统生命伦理学正在面临的挑战。

以针对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临床研究为例,生命伦理学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知情同意,但是这些疾病患者本身的自主决策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临床试验中获得其自愿的同意是困难的。

张新庆说,在伦理规范中,代理同意是普遍存在的,对于缺乏自主决策能力的受试,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同意权,例如儿童受试。但是,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病情是逐渐加重的过程,开始时患者也许并没有完全丧失自主决策能力,对于这样的受试是否应该赋予其知情权、如何评估;一旦后期病情加重,如何决定受试是否需要继续参与。这些新的知情同意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其次,假如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同意权,如何保证代理人的决策是完全为了受试者本人的利益考虑的。他坦言,像老年痴呆症患者,难免有些家人对于其寿命期待已经不高,出于种种现实的考虑,对于研究、试验的风险认知可能出现偏差,在代理同意过程中或许不一定代表患者本人的最佳利益,由此会对受试者造成身心伤害。可见,如何对代理人决策进行评估,也是那些涉及到人的神经科学临床试验中无法回避的棘手的伦理难题之一。

此外,他还指出,在神经科学临床研究涉及到个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就可能侵犯受试者的个人隐私。

而即便在动物实验阶段,神经科学研究可能对它们尤其是灵长类动物产生疼痛或精神伤害。因此,张新庆认为,也许未来与神经科学有关的高等动物实验的审查标准也需要更为严格。

神经伦理学原则探索

“正是由于神经科学研究及应用中引发伦理问题的独特性,为此需要专门探讨相应的神经伦理准则,而不能简单套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张新庆说,这也是神经伦理学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是一个享有国际声誉的独立的伦理咨询委员会,每年针对各种新兴生物技术展开伦理学研究并发布报告。如今,它已经针对神经伦理学所应遵循的原则框架作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

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认为,最基本的原则是有利和谨慎。这是由神经科学研究的需求和其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预防干预大脑潜在安全性风险,隐私保护和病人决策中的自主性的提升,还包括平等获取创新产品的公正问题,提升公众理解程度和对新型神经技术的信任问题。

该委员会还建议,为了保障和促进这些原则内容的贯彻实施,有三项道德要求与指导实践和新型神经科学技术的应用密切相关。一是创造性。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更多真正有益的治疗方法。有时,对那些迫切的治疗需求,但缺乏机会获得许可性治疗资源的人群提供更多的实验性治疗;其次是谦卑。承认我们对人脑理解的局限性,以及目前我们治愈与大脑相关疾病或损伤的痛苦的有限性。谦卑不仅仅是履行谨慎的原则,更是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权衡风险—收益而作出正确的选择;最后是责任。用严格的监管和问责制度,保护和促进公众利益,尤其是在新技术面对短期利益和经济效益时,拒绝夸大能力、淡化风险的做法。

对此,张新庆还补充建议,由于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日本、美国、欧盟、中国相继制定了脑科学研究开发计划,未来的神经科学研究还需要遵循团结互助原则,合理分配国际资源,成果共享。在一定意义上说,由6个国家联合完成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合作成功的典范。

神经伦理学在中国

自神经伦理学诞生以来,它的讨论与神经科学的发展是同步的。张新庆指出,该学科在欧美发展迅速。

“那里有良好的伦理学探讨氛围,科学家群体的伦理意识也很强烈。一项新技术一旦引起社会争论,就可能损失政府投资。”张新庆说,“与此同时,科学家也不避讳风险,前提是有严格的伦理规范。”

相较于这些国家,国内缺乏既精通神经科学又熟悉伦理准则的科学家群体,针对神经伦理学的研究较少。2011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在武汉举办了首届“全国神经伦理学”学术研讨会;2014年在深圳召开的全国生命伦理学年会上,在一个卫星会议上也专门探讨了神经伦理问题。不过,并没有国内机构制定出相应的伦理规范和管理政策。

张新庆认为,这就要求国内的伦理学家须主动与神经科学家交流想法,共同探讨神经伦理,将科学家面对的实际问题与已有的伦理理论相结合,从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神经科学领域的伦理问题,才能够制定可以指导这些研究的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

此外,伦理规范和管理政策的制定不能照搬国外,国内具有引领作用的学术机构应先行酝酿研究制定伦理准则,指导自己,并与国际接轨。而后,通过对国内其他机构的示范作用,使神经科学研究规范得到普及。有了充分的基层研究和实践基础,才可能最终形成国家层面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神经科学伦理准则和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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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11-18 1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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